關于印發(fā)《鄭州財稅金融職業(yè)學院國家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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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鄭州財稅金融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學院官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11-19 點擊量:132

 

鄭財院[2013]20號
 
 
關于印發(fā)《鄭州財稅金融職業(yè)學院國家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處室、系部、工會、團委:
為體現(xiàn)黨和政府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激發(fā)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他們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根據(jù)《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和《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辦教[2007]114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詳見附件)。
 
附件:鄭州財稅金融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鄭州財稅金融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xiàn)黨和政府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激發(fā)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他們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根據(jù)《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和《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辦教[2007]114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我院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我院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各系學生資助工作組負責本系國家助學金評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三章    資助標準及名額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3000元,可分為3個檔次。
第七條   我院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依據(jù)上級下達的分配方案進行。

第四章  評選條件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6、經(jīng)各系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評議小組認定為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
7、本學年不及格課程不得超過3門(含3門)。
第九條   凡出現(xiàn)下外情形之一者,可取消該生申請國家助學金資格
1、違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者;
2、本學年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
3、吸煙、酗酒、校外租房住宿者;
4、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5、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評選程序
1、學生個人申請。學生本人對照申請條件,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寫出申請理由、學習表現(xiàn)、家庭經(jīng)濟困難狀況、受表彰情況等。
2、班級民主評議小組評議。班級民主評議小組結合學生學年綜合考核成績,對申請學生進行民主評議,確認學生真實情況,經(jīng)班主任或輔導員復核同意,連同有關材料報所在系。
3、各系審查、公示。各系學生資助工作組對各班初選學生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人選,并在系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由學生填寫《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各系匯總填寫《XX系國家助學金學生統(tǒng)計表》,系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學生處。
4、學生處審核。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系上報的國家助學金推薦人選,并進行全面審核。
5、學校審定上報。經(jīng)學生處審核的推薦人選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向全院師生進行公示。若無異議,學院將評選推薦的正式名單及材料在規(guī)定時間上報省教育廳。

第六章 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10個月逐月發(fā)放給受資助學生。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在評審發(fā)放過程中,若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可取消或停止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
1、違法違紀受到學院或各系處分者。
2、在申請國家助學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者。
3、學生處與各系共同監(jiān)督獲得國家助學金學生的學習及生活情況,一旦有違紀、鋪張浪費等現(xiàn)象,學校將停止對國家助學金剩余部分的發(fā)放。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同一學年內(nèi),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8日起實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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